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 591 号)、《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科办〔2012〕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指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暂存库等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部各院、系(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下文涉及的院系均以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学院(以下简称“国科大”)各院系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院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课题组长、实验室安全主管等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危化品管理与使用的安全责任层层压实,并对本院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发生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负责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反应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登记、存放和处理方法等)和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制备、储存、使用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暂存库或试剂柜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储存量或周转量应尽量减小,不得超量储存。课题组长是实验室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要负直接责任。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储存,Ⅰ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Ⅱ类及Ⅲ类易制毒试剂实行上锁并由专人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和负责安全监督的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与领用
第十一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部门购置。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时,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剧毒)或购买许可证(易制毒),凭证购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购买易制爆化学品时,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直接与具备资质的供货商签订合同购买,并于销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危化品使用后根据特点妥善保管,并标有明显的标签。危险化学品领用人离校(出国、调离、毕业、离退休)时,必须作好交接工作,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存储剧毒化学品,如有违反将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国科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课题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课题组长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领用易制爆化学品须建立独立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账目及出入库流向登记表》,每物一表,登记化学品名称、领取时间、领取量及原因、结存数量、领用人和库管员签字,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严禁混存禁忌化学品,要做到化学品固液分离、氧化剂还原剂分离等基本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物料特性,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剧毒、有毒、易挥发的化学品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过程中必须戴上防护眼镜、手套等。实验人员不得在实验过程中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回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基本物性及警示标注,防止回收中发生意外。其中剧毒化学品残液,必须处理至无毒后才能作废液处理。
第十八条 上述剧毒化学品包括实验合成中间体、混合物及其它剧毒品。
第十九条 国科大所有师生不得私自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备技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