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国科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科大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停滞发展的做法。
第四条 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优秀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青年教职工和学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党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和部门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五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从学生入学抓起。新生入学后,各院系党总支部即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育学生自觉接受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 申请入党人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国科大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必须由入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的同时,应当附个人自传一份。自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履历和受奖惩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历史问题等。
第八条 同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阅,并上报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进行党员标准及怎样争取入党的教育。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申请人,经党支部委员会酝酿提名、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表1),并报党总支部审核登记备案。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各党总支部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
第十一条 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其相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
第十二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
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二、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三、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以写实的方式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一般每3个月应填写一次。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对于入党积极分子要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和考察。一般每3个月,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培养考察情况应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上。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党内各种有教育意义的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党的组织工作部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及时组织他们参加党校学习,提高他们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等方面的认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六条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每3个月应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离本单位时,各党总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等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并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28岁以下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具备“推优”条件并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优”程序方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参加中科院京区党委或国科大业余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是确定发展对象的必须环节(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在原单位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未超过2年的,可以不再参加党校培训)。
四、在原单位已经确定为发展对象、材料齐全,且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酝酿推荐、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按要求填写《发展对象审核登记表》(见附表2),上报党总支部审核。
第二十条 政治审查
一、党总支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函调应采用统一印制的《发展党员函调证明材料专用表》(见附表3)。
二、政治审查的主要对象为:发展对象本人、配偶、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政治表现情况等。
四、本人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有过在其他单位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必须有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政治表现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征求群众意见
一、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负责。
二、征求群众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
三、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数。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参加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须有一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
四、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还应征求辅导员、学生主管和相关教师的意见。
五、填写《发展新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见附表4)
第二十二条 公示
一、公示范围:
对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党总支部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完成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后,学生应在院系(党总支部所属)范围内进行公示,教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学习情况、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情况等。
三、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公示的组织:
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由各党总支部组织进行,教工发展对象的公示由党委组织统战部组织进行。同时设立公示情况反映受理人、受理电话或电子信箱。
五、公示结束后填写《发展新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表5)。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入党材料预审
一、基层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的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学习情况、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以及公示情况等,向党总支部提出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书面预审报告。
二、党总支部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初审工作,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复审工作;发展对象系教职工的,还须报党委会审核。
三、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中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参加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否则应改期举行。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人数,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指定记录人员。
二、发展对象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培养、考察教育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发表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预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支部委员会考察报告)。
五、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
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七、计票人(组织委员)清点并宣布票数,如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八、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九、发展对象表态。发展对象对与会党员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与认识。
十、支部书记讲话。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会议或党委授权的党总支部审批。
二、审批前,要指定专人对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提出要求和希望。然后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三、上级党组织对上报的预备党员必须在1个月内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个月。凡无故延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一审批表决,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六、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七、授权党总支部审批的预备党员要及时报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由党总支部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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