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 Published: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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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我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

第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上,引导他们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拥护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对象为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第六条  推优的条件是:

一、已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及以上。

二、在两年之内,参加过由学院学生业余党校或原单位组织的入党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四、热心集体与公益事务,团结同学,学风优良,成绩良好,在学习、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得到同学认可或好评。在各类科技学术、校园文化活动中为集体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本学年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结合学院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和班级组成特点,由班委会在班级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团员推优工作,履行团组织职能。班委会要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认真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第九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院系党总支、班级党支部指导班委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认真酝酿和评议,提出拟作为推荐对象的优秀团员名单。

二、班委会组织召开班级大会,由培养联系人介绍拟推荐的团员情况,与会团员进行认真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对象。

三、院系班委会填写《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将推荐对象报学院(系)班级党支部。

四、各学院(系)班级党支部指导班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审核,确定本学院(系)推荐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至少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将《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汇总表》(见附表)和《登记表》报校团委(一式两份)。

五、校团委综合考察各学院(系)推优工作的程序、被推荐人员的表现等,审定推优人员名单,并由所在院系向学生所在党总支部推荐。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求

一、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告知院系班委会,然后由班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二、班委会组织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到团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推荐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议团员人数一半及以上,方可获得推荐。

三、推优结果一年有效。已被确认为推优对象但一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团员,仍需参加下一年度推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集中教学校区,各研究所参考本办法制定研究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党发学字〔2010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汇总表

2.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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